9月23日上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中老年人集资诈骗案(点击查看此前报道)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邬某刚、王某生、刘某义均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至40万元不等,并责令3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1066万余元损失,扣押在案的赃款1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据了解,2020年9月,桂林园博园与庄泽公司联合举办灯展,庄泽公司负责人邬某刚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公司投入4000万元办灯展,但办灯展期间,庄泽公司连续3个月拖欠11名守展工人工钱共20多万元,工人们多次讨要无果,灯展于同年12月4日停办。之后,又曝出庄泽公司以灯展名义向桂林300多名老人吸收巨额投资款,以同样手段向大连近百名老人吸收数百万元投资款。他们一边向老人筹钱办灯展,一边拖欠大笔办展费,而桂林园博园灯展门票收入仅100多万元,众老人和供应商大呼上当,向桂林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月1日,庄泽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某刚被桂林警方刑事拘留,随后其他人员落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邬某刚、先后邀约被告人王某生、刘某义等人作为团队负责人,虚构公司实力、夸大项目发展前景,利用重庆荷兰花卉、桂林园博园灯展等项目,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以高额利息、投资奖励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集中授课、组织聚餐旅游、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重庆某泽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郑某等数百名投资参与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
其间,王某生与邬某刚约定以集资款的50%作为业绩提成,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该团伙利用上述手段与多名投资人签订合同,非法集资。王某生离开后,刘某义在邬某刚的邀约下,明知前有项目已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仍以集资款的30%-50%作为业绩提成,于2020年4月至7月利用上述手段与多名投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非法集资。被告人邬某刚等人所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提成分配、偿还钱款、个人消费,仅小部分投入项目。
经司法会计鉴定,邬某刚集资诈骗金额为106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生在公司期间,公司非法募集的资金与返还的资金差额为37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义在公司期间,公司非法募集的资金与返还的资金差额为53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刚、王某生、刘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邬某刚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分别纠集被告人王某生、刘某义,制定非法集资的规则,并掌握、支配集资款,在参与的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生、刘某义被纠集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集资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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