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多部门制定了《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
设施改造:安装公用桩或自用桩
针对市民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规划设计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条件设置、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既有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充电设施建设。供电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企业阻扰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行为信息推送至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设施管理:“统建统管”和“统建统营”
对于既有小区公用桩,《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安全管理:谁所有,谁负责
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在安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要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人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此外,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服务人应为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区域提供必需的共用消防设施,并设立小区微型消防站,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不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安装流程:须符合车位条件、电力容量等条件
在如何安装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既有小区公用桩、自用桩等建设安装条件、安装流程等做出具体规定。既有小区建设公用桩和自用桩须符合车位条件、电力容量、消防设施的相应条件。其中,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包括签订协议、报装申请、现场查勘、施工建设、装表接电、项目验收、运营维护等过程。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例如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措施,指导、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或小区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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