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记者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对一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中,蓄意兑换硬币以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
据悉,今年5月,申请执行人小兰入职某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工资为7200元/月。上班十余天后,小兰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仍不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
经开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9月14日,开福法院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来到被执行人办公地,发现该公司办公室内桌上、地上码放了大量硬币,面额为一角至一元不等,合计一万元。
据了解,这百余斤硬币是该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用以支付执行案款。而一元硬币重6.1克,五角硬币重3.8克,一角硬币重1.15克,一万元硬币大约122斤。
最后,执行干警陪同申请人现场清点硬币并存至银行,此案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的举动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故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遂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