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先生问:我结婚前购买了部分股票,婚后股票上涨,现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妻子要求我把股票上涨的利润也要分她一部分,是否有法律依据?
单化军律师解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你婚前所持有的股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股票上涨带来的溢价属于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妻子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9月23日(周五)值班律师
上午/下午:单华军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专长:民间借贷、离婚财产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合同、合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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