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可都拒绝抚养3岁儿子。男方说,他经常出差,无法抚养孩子;女方说,她居无定所,要工作养自己,也没办法养孩子。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大人闹离婚,孩子“求抚养”。定坚画
2018年1月16日,小梅与阿磊登记结婚,2019年2月,双方生育一子。为了节约开支,小梅带着儿子到阿磊的老家,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阿磊帮小梅在老家附近的银行找了份工作,孩子由爷爷奶奶一起照顾,阿磊则在周末回家看望妻子和儿子。
夫妻两人因聚少离多,缺乏交流,对未来的规划不一致等分歧,吵架频繁。在一次争吵中,小梅冲动之下曾拿出水果刀对着阿磊,阿磊一时情急,殴打了小梅,双方的矛盾再也无法调和。
2021年2月,小梅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小梅搬到单位宿舍居住,也不再照顾孩子。
2022年5月,小梅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分居已满一年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梅提出,儿子由阿磊抚养,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庭审过程中,阿磊称,自己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无法常伴儿子,为了保证收入又无法放弃该份工作,父母年迈也无法好好照顾儿子。他提出儿子由小梅携带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对此,小梅不同意,小梅称,离婚后孤身一人,自己需要工作养活自己,无人帮忙照看儿子,她也无固定住所,心有余而力不足。
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有离婚的自由,但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本着督促父母依法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的出发点,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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