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文旅部网站9月19日消息,文旅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和移民局等部门研究起草《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
据文旅部介绍,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边境旅游项目审批”和“放宽边境旅游管制”的要求,鼓励边境地区打造具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明确边境旅游团队可以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删除了边境旅游审批、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前置条件。同时,明确边境地区的范围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边界或者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执行。
二是细化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围绕边境旅游合作协议怎么签等问题,立足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内容、程序。一是要求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二是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后,在征求文化和旅游、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意见无异议并报国务院审批同意后,可以对外签订正式协议。
三是明确边境社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围绕边境社怎么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边境社的审批条件和审批机关,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衔接。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边境旅游市场的管理。明确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商定的范围内,多次发生旅游者参与赌博活动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该区域的边境旅游活动;明确了边境社不得安排旅游者从事“含有淫秽、赌博、吸贩毒内容”“移动、损毁界标和界线辅助设施,损害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帮助他人携带夹藏违禁品的行李物品出入境”等9种活动;明确了不得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的地区旅游;明确了依法取消边境社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4种情形。此外,还明确了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整团出入境等相关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能够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三)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四)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五)签订了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区域范围;
(二)出入境证件、出入境口岸、停留期限;
(三)旅游团队最低人数;
(四) 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安全保障和纠纷处理机制;
(五)关于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旅游者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两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相关条约的承诺。
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下称边境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地在边境市、县行政区域内;
(二)连续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
(三)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四)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五)连续两年未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边境社及其边境旅游领队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不得安排旅游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宣扬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及邪教等内容的;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
(四)含有淫秽、赌博、吸贩毒内容的;
(五)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
(六)影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毗邻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
(七)移动、损毁界标和界线辅助设施,损害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的;
(八)帮助他人携带夹藏违禁品的行李物品出入境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