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到南宁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的培训费。王某离职后,公司却不肯退还培训费。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南宁某公司除了向王某支付的工资及项目提成等费用共计近4万元,还要退还培训费。
2019年4月,王某进入南宁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9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止。入职后,公司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了共1000元的入职培训费。2020年10月,王某从公司离职,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会退还之前扣除的培训费。但该公司食言,不仅未退还培训费,还拖欠工资等。
2021年5月7日,王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宁某公司返还培训费,并支付工资、项目提成等费用。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南宁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培训费、工资及项目提成等费用。
该裁决送达后,该公司不服,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并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结算的项目提成应从王某预支的工资、社保费用等费用中予以扣除,培训费也已在结算完成的项目提成中扣减,该公司无须向王某支付培训费、工资及项目提成等费用。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的基本工资、津贴、社保费用等为支付的工资组成部分,该公司要求将该支付工资部分与未结算的项目提成相抵扣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某公司收取业务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退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办该案的王法官表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且承担正常的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应尽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王法官提醒,如用人单位违规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要求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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