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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母亲帮女儿买房装修,女儿感情不和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阅读数:15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邱晨 记者:石慧琼
看看律师怎么说>>>

谢女士问:我女儿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为了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我出首付30多万元给女儿以按揭贷款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她个人名下,房子装修时,我又出了30多万元,当时我明确向女婿表示这30万元是给女儿个人的,房贷由他们共同偿还。现在女儿因夫妻感情不和要离婚,房屋怎么分割?如果孩子都由我女儿抚养,男方每年应付多少抚养费?

唐恒律师解答: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如果父母明确表示,首付款、装修款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由夫妻双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则首付款、装修款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进行分割。

至于小孩的抚养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给付至小孩成年时止。

值班律师:唐恒 18077380166

8月25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 麦鹰雄 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手机号码: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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