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公司的账户、银行卡、U盾等,以6000元的价格“租”给他人使用,结果导致黄某等多人237万余元的被诈骗款项通过该公司账户被转走。8月22日下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2021年10月15日,刘某用其本人身份证件及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户名为“天津清韵达商贸有限公司”,并将银行卡、U盾、密码等提供给他人。
事后,经查实,该卡被他人用于接收黄某、杨某、丁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后的资金,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等多地转入的钱款共计237.9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利6000元。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西乡塘区法院集中宣判4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其中3起是刘某、胡某等人提供对公账户,或者个人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他们从中获利仅几千元,却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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