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问:去年7月,我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时间为3个月。同年10月,房屋交付,我发现屋内地板瓷砖、天花板吊顶、墙壁等有裂痕,要求翻修。对方从去年10月复工至今年7月才完成交付。物业公司要求我补交去年10月以来的物业费,我认为这是装修公司延期完工才造成我延迟入住,请问我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没有如期合格完成工作,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你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装修公司拖延翻修逾期交付,导致你拖欠物业费,拖欠的物业费应由装修公司承担。
值班律师:麦鹰雄 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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