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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红开价50万元卖自己的微信号,法院:不行!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李思叡
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

想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卖出变现,这可以吗?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江阴法院一起有关微信买卖的典型案例引发关注。

2019年9月,医美网红程某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将9个微信号转让给赵老板用于营销,没想到赵老板最后只支付了30万元。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解释称,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让案涉9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己能不能出售自己的微信号?

法院表示,本案的衍生问题是,假设程某的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单纯是微信号本身,能否买卖?

相关法官在释疑中答称:

①微信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未经告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

②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多平台限制账号转让

据梳理,日常使用的微信、QQ、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均在用户协议中,以各类形式限制了账号转让。

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张公典律师还提醒:“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一旦出租、售卖的微信和QQ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以千万别为了赚钱就售卖社交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