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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倒闭,家长退费难还被“安排转校”?律师:可要求退回未到期费用

阅读数:105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李思叡 记者:卢荻 文/图 实习生邵杰荧
在目前的状况下,家长应尽快采取保全措施。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林业新村小区内的南宁市澳宝幸福之家托育中心(以下简称澳宝)突然关闭,几十名孩子被转至澳宝推荐的托育机构。有家长认为,澳宝此举未征得家长同意,要求全额退回未到期的课时费,但未果。

▲澳宝将所有孩子转至其他机构的告知函

部分家长不同意

将孩子转至其他机构

7月30日,韦女士介绍,自己于2020年8月在澳宝一次性为外孙交了一年费用3.45万余元,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因孩子生病不能正常出勤,断断续续到澳宝上课一个多月后,从2020年10月开始,韦女士为外孙办理了休学半年的手续,同时经与澳宝协商,课时可顺延至今年8月底。

▲韦女士为外孙所交的一年费用3.45万余元。

与韦女士一样,去年9月底,家长黄女士一次性向澳宝交了2.88万元费用,尚有课时未使用完。

黄女士说,今年7月19日,在已经预付款的课时未到期情况下,澳宝打来电话通知家长把孩子转到另一家托育机构,然后向家长发告知函。

▲黄女士一次性交了2.88万元费用。

记者看到,告知函提到,因澳宝的场地租赁期限至7月21日,所有的老师和孩子将全部转至小区内的另一家托育机构继续托育,课时未到期的孩子可以继续正常上完。

“我外孙本来交了一年费用,在澳宝关闭时,总共才上课76天。”韦女士说,7月21日,几十名孩子全部被转至澳宝推荐的另一家托育机构。

在采访中,多名家长表示,澳宝事先未尽到告知义务,他们不愿将孩子转到新机构,要求澳宝退回尚未到期的课时费。

经协商,7月29日,澳宝同意给韦女士等人退回50%尚未到期的课时费。对此,家长认为,澳宝违约在先,应全额退费。

澳宝称已尽告知义务

酌情退费

7月30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来到林业新村小区,看到澳宝已关上大门,只余下立在楼顶上的招牌未拆走。

▲澳宝的招牌尚未拆走。

7月31日,据澳宝曹园长介绍,因房东要收回澳宝租用的场地,加上经营出现亏损,只能关闭托育中心。澳宝的关闭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是有意违约。

7月13日、15日,澳宝先后两次召集家长开家长课堂,15日在现场告知家长准备将孩子转至其他托育机构。当时有20多名家长参加,只有少部分家长没有参加。7月18日,澳宝园长给每位家长进行电话通知及面谈,同时也给家长发告知函,已尽到告知义务。孩子们将转过去的那家托育机构,与澳宝属合作办学性质。

至于为何课时费只退50%,曹园长解释,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写明,所补的病假天数不退费;另一个是当初签订的协议有效期已过期,病假天数是额外赠送,只补不退。

此外,曹园长还表示,对退费多少的问题,相关部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退费标准。澳宝在遵守协议的基础上,综合参照多个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退费标准是只退伙食费,但考虑到家长的诉求,他们已作出让步,酌情退50%的费用。如家长不愿意选择他们推荐的机构,随时可以退费,但是退费要合乎情理。如家长认为不合理,可走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

可要求退回未到期费用

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建保认为,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家长与托育机构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条款的约束。如托育机构未经家长一方同意,服务内容、地点与服务合同约定不一致构成根本性违约,家长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托育机构退还尚未到期的保育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表示,家长和托育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托育机构在自身无法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继续履行义务,但必须经家长认可和同意,否则无法排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在目前的状况下,家长应尽快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人去楼空,追讨无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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