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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传承保护广西红色资源?这个地方性法规明确了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刘颖 记者:郭燕群 实习生罗子莹/文 邹财麟/图
歪曲丑化红色资源须担责!

7月29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

统一红色资源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广西红色资源遍及各地,如何发掘和运用广西红色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红色文化品牌?条例明确,通过理论研究、场馆开放、纪念活动、文艺创作、学校教育、干部教育培训、旅游开发、文创产品开发等多种形式,传承弘扬红色资源。

▲2022年7月,南宁市民到广西民族博物馆参观“家和万事兴——广西家庭家教家风主题展”。

条例还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对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式样作统一规定,是为了规范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使用,提高公众认知度。条例明确,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由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统一制定式样和编号。

整合推广本土红色资源

条例规定,红色资源保护实行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红色资源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经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红色资源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呈现,实现信息共享。

▲位于南湖公园内的李明瑞、韦拔群烈士纪念馆。

广西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沉淀了较为丰富的红色资源,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条例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红色资源的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对左右江片区、长征片区等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和左右江、桂北、桂东南等纪念设施展示群、展示带的红色资源进行整合和推广,开展修缮保护、价值挖掘、传承弘扬等领域深层次合作协作。

革命老区县(市、区)统筹用好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适量资金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歪曲丑化红色资源须担责

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资源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在位于南宁邕江畔的林景云故居附近游玩。

违反条例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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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资源如何定义?

条例明确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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