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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家庭快餐店欠债,该由谁还款?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刘颖 记者:石慧琼
看看律师怎么说>>>

陈女士问:我和家婆共同经营快餐店,因生意不景气拖欠潘某借款11万元,潘某请求清偿借款。家婆以临时居住在我家为由拒绝,说由我来还借款,能这样处理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陈女士与家婆共同经营快餐店,属于家庭经营快餐店,因此应以家庭财产向潘某承担债务。

7月29日值班律师

李剑  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联系方式:1378821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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