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问:我和家婆共同经营快餐店,因生意不景气拖欠潘某借款11万元,潘某请求清偿借款。家婆以临时居住在我家为由拒绝,说由我来还借款,能这样处理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陈女士与家婆共同经营快餐店,属于家庭经营快餐店,因此应以家庭财产向潘某承担债务。
7月29日值班律师
李剑 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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