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林女士交了104万元购房,装修入住两年多后被开发商强制搬离,还遭索赔175万余元违约金。开发商说,林女士未支付完房款违约;而林女士说,双方签的是“阴阳合同”,合同上写的是全款买房,实际双方口头约定“等贷款条件成熟再换签为按揭购房合同”……到底谁在说谎?南宁市两级法院调取了人证物证,做出了判决。
花104万买房落个“钱房两空”
还遭开发商索赔175万元
2017年8月,林女士与南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全款分期(分10期)的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为391万余元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林女士先后支付了104万余元房款。按照合同约定,2022年8月,林女士应全部付清余款。
因为是现房,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林女士一家便收房,并装修入住。
可到了2019年下半年,双方却产生纠纷,在协商未果后,开发商将林女士一家的物品搬离该房屋,转移至仓库保管,并将林女士一家驱逐离开。
花巨资买房落个“钱房两空”,2019年底,林女士将开发商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保留主张装修费用及家具家电损失的权利。
随后开发商反诉,要求林女士赔偿175万余元的违约金。
购房人称签了“阴阳合同”
开发商称购房人违约
林女士说,当初买房时,她因故暂时不能办理购房商业贷款。在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建议下,双方口头约定,先签订全款分期的购房合同,等办理商贷条件成熟再换签为按揭购房合同。
可开发商事后否认存在“换签合同”的口头约定,坚持要求她按照全款分期购房合同,分十期付清全款391万余元,她无法付清全款,这才导致一家人被赶走。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林女士拿出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称存在“合同换签”的口头约定。
对此,开发商称,销售人员无权独自决定购房付款方式变更这种重大的合同变更内容,并且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也说过还要请示领导。
开发商认为,林女士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
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收回,但林女士未按该公司通知及时退还房屋,应支付逾期退还房屋的违约金,以及该公司对房屋清场、拆除装修、恢复原状、仓储保管物品等各项费用共计175万余元。
存在“合同换签”约定
开发商全额返还购房款
口说无凭,林女士的说法能否站住脚?对此,林女士请来同一小区同时期购房的邻居业主刘某作为证人。
刘某称,其购房时也是先签订全款分期购房合同,在付款达到一定的首付比例之后再换签为按揭贷款购房合同。对此,开发商予以否认,目前双方持有并实际履行的确实是一份按揭贷款购房合同。
综合证据后,法官发现,邻居刘某所提供的购房过程的各项发票及小票中,有一张票据载明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8月,而刘某与开发商现在履行的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9年5月。可见,在按揭贷款购房合同之前,双方确实存在一份在先的合同,而刘某实际付款行为最早确实发生在2017年。
由此,一审法院认定,同一小区确实存在其他业主已经成功办理了“从全款分期到按揭购房”的合同换签手续,林女士与开发商确实存在“合同换签”的约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并非林女士违约所致,开发商应返还林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104万余元,驳回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近日,林女士收到了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款。7月14日,林女士一家给主办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林女士一家收到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款后,向主办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提醒:
主办该案的陈龙江法官告诉记者,无论是购买刚需住房,还是购买改善型住房,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条件、贷款条件暂时未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时,不要突破各项政策规定,也不要轻信突破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种“承诺”。
由于阴阳合同的各种情形中,既有违反效力性禁止规定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也有“何者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较高的举证难度,故为了防范风险,还是应当避免此种做法。如果万一遇到类似情形,建议对整个交易过程做好证据保留,确实保存不了原件的,至少保留副本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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