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经营的潘某某,被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7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该案件为全区首例因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的案件,在燃气行业引起巨大震动。日前,该厅将这一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材料印送全区各市,以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据了解,去年10月7日下午,平南县住建局会同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打击燃气非法经营日常巡逻排查中发现,在平南县上渡街道雅埠村郑某业的废旧厂房内,有人涉嫌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
执法人员在控制现场及涉案当事人潘某熙后,立即通知辖区上渡街道办和派出所到现场协助查处,在现场查获73只13.5公斤液化气钢瓶(其中41只实瓶,32只空瓶),81只50公斤液化气钢瓶(其中40只实瓶,41只空瓶),电子秤2台、过气设备一套。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液化气钢瓶的合法有效手续,为防止证据灭失后难以取证,平南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向涉案嫌疑人潘某熙发出了《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调查通知书》。
经执法人员初步查实,当事人潘某熙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金额达32.34万元。去年10月8日,平南县住建局将该案件线索以书面形式,移送平南县公安局进行依法查处。
经平南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查实潘某熙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约66万元,非法获利约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11月16日,潘某熙被批准逮捕。
今年3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潘某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熙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4月1日,该院对潘某熙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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