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与崔某是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崔某在公共通道安装防盗网,多次劝解无效后,武某将崔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停止堵塞公共通道的侵权行为。近日,青秀区法院判决崔某拆除防盗网,恢复原状。
▲崔某被要求停止公共通道侵权行为。定坚画
邻居在公共通道安装防盗网
2021年7月,崔某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房屋装修申请,物业公司在申请表“初审意见”一栏写明“请勿占用公共区域”等事项。崔某跟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等文件,也载明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及违约责任,但崔某仍然在两套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开凿安装房门,增设防盗网。
物业公司发现后,给崔某发送装修违章通知书,并协同相关部门上门协调,但无果。
邻居状告物业公司和邻居
住在同一楼层的邻居武某认为,崔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占公共区域,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物业公司对崔某侵占公共安全通道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也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汇报,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021年9月,武某将崔某及物业公司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崔某停止堵塞公共通道的侵权行为,恢复公共通道的原状。
法院判决拆除防盗网恢复原状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曾书面承诺遵守物业公司与之签订的文件规定,随后却违反规定,在收到装修违章通知书以及物业公司上门协商后,仍未将涉案区域恢复原状。
根据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楼梯走廊、户外墙面等业主专有以外的部位,归各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共有,涉案区域并未登记在崔某名下,属于公共通道,应为业主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武某要求崔某停止堵塞公共通道的侵权行为,恢复楼道原状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崔某应停止妨害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的行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该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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