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桂林市举行《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桂林市划分出禁养区、限养区、一般管理区。
2021年10月12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24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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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对养犬区域的划分,把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划为禁止养犬区。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条例》规定,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链)牵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围;携犬乘坐电梯或者通过狭窄通道,应当避让他人,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而在禁止养犬区;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区域,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各类景点景区、城市绿地、商店、饭店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根据该《条例》,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在限制养犬区内超过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在限制养犬区携犬出户不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绳(链)牵引犬只、组织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在限制养犬区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进入禁止养犬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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