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物管公司因迟迟未缴纳滞留垃圾处理费,近日,上百桶垃圾堆放在小区里,无人清运。
垃圾酸臭引业主投诉,物管购买垃圾桶暂时应对
小区物管人员韦先生说,从6月15日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管理站(以下简称环卫站)工人停止清运该小区垃圾。由于小区内垃圾过多,加之天气炎热,垃圾腐烂变质传来阵阵酸臭味,不少小区业主前来投诉,物管公司只好添置40个新垃圾桶,供业主暂时使用。
▲6月22日,上百桶垃圾存放小区无人清理。受访者供图
6月23日上午10时,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来到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看到,小区垃圾桶分类摆放整齐,未发现有大批垃圾堆积的现象。韦先生告诉记者,2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环卫站工作人员已到小区清运上百桶垃圾。
▲6月23日上午,环卫站工人前来清理该小区垃圾。受访者供图
环卫站更改政府定价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被责令整改
为何上百桶垃圾堆放小区无人清运?环卫站有关负责人唐先生表示,2018年,环卫站和小区物管公司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时,考虑到该小区入住率不高等问题,约定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按3.2元/桶,2020年涨价至6.4元/桶,但物管公司向业主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是按照政府定价7元/户·月来收取。
唐先生说,如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要求环卫站依法依规追缴滞留在物管公司的垃圾处理费,而该小区迟迟未上缴滞留费用,也未签订2022年的协议书,环卫站只好从6月15日起暂停清运该小区垃圾。
根据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城镇居(村)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模式采用“2段阶梯式”收费,即: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按5元/户·月收取,2015年1月以后按7元/户·月收取,其余垃圾按照相关定价收取。
▲2021年12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告诫书。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罗贝尔摄
据了解,由于环卫站在协议书中擅自更改了有关收费标准,2021年12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告诫书,要求环卫站对上述行为进行纠正。
今年1月1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责令开发区市政环卫管理站对辖区内所有小区物管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进行全面清查,在3月15日前依法依规追缴滞留在物业服务公司的垃圾处理费上交管委财政。
“追缴费用”由谁承担?
记者了解到,除了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有关部门正在对该片区其余小区的物管公司收缴垃圾处理费情况进行调查。
唐先生表示,6月2日已与查实的三家小区物管公司召开碰头会,商讨追缴滞留垃圾处理费一事,并要求物管公司及时签订2022年的协议书,但未协商出一致的结果。
6月23日,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物管公司、环卫站负责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多方协商。协调会上,物管公司有关负责人提出疑义,该物管公司遵守此前协议书的约定,并按时按数上缴费用,是否需要承担因环卫站定价错误导致的追缴费用?针对这一问题,双方依旧未达成一致。
▲双方签订的2022年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协议已按照政府定价执行。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罗贝尔摄
记者了解到,24日,宏湖壹号城欧洲小镇小区物管公司把按照政府标准定价的2022年生活垃圾代收代缴协议转交至环卫站处。6月25日,物管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还要长期合作,公司认同追缴费用的行为,但目前无法拿出多余资金补缴滞留的垃圾处理费,对于费用的具体数额、上缴时间期限等问题还需进一步协商。
律师:物业公司只是代收委托人,额外收费属于不当得利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表示,环卫站和小区物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虽然违反了政府规定的定价,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方为无效。政府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规定在效力上还达不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级别,因此,协议书若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为有效合同。
王维律师认为,物管公司根据协议书按时向环卫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构成违约。若物管公司在本次纠纷中,存在向业主额外收取费用的情况,应当承担补足或退还业主的责任。
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柳依依表示,由于此前物管公司没有与环卫站签订2022年协议书,物管公司没有权利要求环卫站提供生活垃圾的清理义务。此外,物管公司只是作为委托代收的主体,依据协议代收业主的垃圾处理费,应按照协议书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否则额外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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