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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同饮者成被告!法院这样判→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农诗祺(见习) 记者:钟小启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去年2月,钦州一男子与同学聚餐喝酒,中途离场驾车发生事故身亡,该男子家属因赔偿问题将同饮者诉至法院。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毕凯和袁则等7人是同学关系,多年来,他们都约好大年初三在某个同学家聚餐。2021年2月14日,大年初三,他们在袁则家中聚餐饮酒。15时21分,毕凯中途退场,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15时39分,毕凯驾车不慎撞上路边树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毕凯醉酒驾车和精神不集中驾驶所致,毕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袁则等7人向毕凯父母支付了1.7万余元赔偿。但毕凯父母认为,袁则等7人明知毕凯已饮酒,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致其醉驾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毕凯父母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袁则等7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20%,共计20万余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毕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其未尽注意义务,饮酒驾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毕凯父母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则等人知晓毕凯中途退场,但鉴于他们多年的同学情谊,毕凯会告知他们提前离开的事由。因其离席时神态清醒,袁则等7人未劝阻他驾车,应对他的死亡后果承担与他们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毕凯应对上述损害结果自行承担95%的责任,袁则等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毕凯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万余元,由袁则等7人共同承担5%,即4万余元,扣除他们已支付的1.7万余元后,还应赔偿2万余元。

近日,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则等7名同饮者共同赔偿毕凯的父母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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