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出头的王某为了成功应聘广西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将履历造假。工作仅19天后,履历造假一事被发现,他未被录用。双方因王某是否应该获得报酬的问题闹上法院。法院认为,王某以欺诈的形式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但王某付出了劳动,应该获得报酬。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广西某集团公司支付给王某工资5316元,差旅费360元。
以候选人身份上班,因履历造假被拒用
2019年,广西某集团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招聘冷链项目公司副总经理一名,岗位招聘要求为: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等。王某向猎头公司递交其个人简历应聘该职位,简历中显示王某的基本情况为:44岁,硕士学历等。
根据王某提交的简历,猎头公司认为其符合招聘要求,遂将其推荐给广西某集团公司。因该公司着急用人,王某于2019年11月10日作为候选人到该公司报到。
之后,猎头公司应广西某集团公司要求对王某进行背景调查。经调查证实,王某最后工作经历的实际在职时间与简历上填写的任职时间存在较大偏差,其实际年龄为51岁,第一学历为大专,与招聘条件不符。另外,王某所提交的毕业证原件上的信息有存在篡改的嫌疑。于是,猎头公司撤回该推荐。
因王某履历造假,2019年11月29日,广西某集团公司决定对王某不予录用,并向其出具了相关通知文件。
工作19天有无报酬?双方争执不休
王某以候选人身份在该公司工作了19天,可广西某集团公司却未支付报酬。他遂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西某集团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资3.75万元,及差旅费、通讯费、体检费等1万多元,并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86万元。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西某集团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劳动报酬11637.9元及差旅费360元。广西某集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该公司认为,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王某存在以欺诈手段致使该公司违反真实意愿与其协商建立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公司造成损失,且王某也承诺因弄虚作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因此不应支付王某任何费用。
王某则认为,他的相关信息资料由猎头公司提交给某集团公司,该职位是经过该公司层层面试审批确定的,而且其间他也非常努力地开展了工作,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付出劳动应该获得报酬,法院判决公司支付5000多元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填写《入司登记表》后,开展了相关工作,对此,广西某集团公司未提出异议或拒绝,可视为默认并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劳动,双方就此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至王某收到不予录用通知,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王某隐瞒真实工作履历、年龄、学历会影响广西某集团公司的判断,王某以欺诈的形式与广西某集团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无效。但王某在候选期间确实为该公司付出了劳动,广西某集团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双方未就劳动报酬达成协议,王某也不符合应聘职位的录用条件,故王某单方提交的薪酬标准不能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而广西某集团主张按其管理岗位部门副职的岗位工资标准(4800元/月)计算王某的劳动报酬,显然过低。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按照广西2019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王某的劳动报酬。由此,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广西某集团公司支付给王某工资5316元,差旅费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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