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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用假证租车肇事致人死亡,租车公司被判赔!

阅读数:123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邱晨 记者:王斯
租车公司未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

17岁少年持假驾驶证租车肇事后逃逸,租车公司要不要担责?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租车公司因未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成功利用假证租车后肇事致人死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6万余元。

2021年9月21日,17岁的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持假的驾驶证向南宁市某租车公司租车。驾驶证上载明其住址为“广西省都安县××乡××村”,出生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租车公司并未要求刘某进一步提交身份证予以核对,便将车辆租给了刘某。

当天上午9时20分许,刘某驾驶车辆与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蒋某及电动车上乘客王某当场倒地,刘某驾车逃逸,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少年假证租车,租车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今年3月29日,死者王某的子女,将刘某、某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因电动车驾驶员蒋某是死者王某的孙子,王某的子女自愿放弃对蒋某的赔偿主张。

对于原告的诉求,刘某没有异议。而租车公司却认为,该公司在出租车辆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该公司称,在出租车辆时,已对刘某提供的驾驶证进行了形式审查,该驾驶证在有效期内,驾驶证照片与本人相符,租车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且车辆在出租时车况良好,具备安全行驶的硬件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租车公司向刘某出租涉案车辆时,未核对刘某的身份证原件。刘某提交的假的驾驶证上记载的证号、出生日期与刘某的身份证明显不符,且其上记载的住址“广西省”“都安县”,与通常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明显不符,有违一般社会常识。而某租车公司作为专业租车企业,未能予以识别,明显未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

租车公司自述租车时需进行人脸识别,但该公司所提交的人脸识别截图中的人像,不仅刘某否认系其本人,连该公司也无法确认究竟是谁,租车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各方过失等因素,法院确认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中,机动车一方担责80%,电动车担责20%。机动车一方应赔偿王某家属7万余元,其中,租车公司赔偿2.6万余元,刘某赔偿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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