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广西旅游休闲街区每年认定一次,按照“申报—初审—认定—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打造旅游休闲街区是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满足大众旅游多层次需求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之一。2021年,广西评选了首批旅游休闲街区,对当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这次发布的《办法》提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要符合相关条件,主要是文化和旅游特色鲜明,文化资源、文化景观丰富,文化展示空间和活动、服务条件良好,旅游休闲业态种类多样、形式新颖,经营单位数量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功能完善,旅游公共设施与信息服务体系健全;访客综合满意度较高(80%以上);在全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到位,符合国家各项工作要求,街区各类主体及其运营行为取得全部相关必要手续;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等。
《办法》明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称号的单位,每3~5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数量不低于全区总数的30%。经复核未达标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广西旅游休闲街区”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予受理再次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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