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公司租下南宁市郊一块100多亩的林地,在林地内挖土制砖,导致近50亩林地被毁。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要求修复非法占用、毁损的林地。
2017年11月6日,广西某公司与南宁市那洪街道罗村村民委员会七队的部分村民签订《山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村民将余涂岭(地名)共102.51亩林地出租给其使用。该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以及矿产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在林地内挖土用于制砖。2020年,该公司将其他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弃土方堆放在所租赁的林地内,并将土方作为制砖原料。该公司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近50亩。
法院认为,广西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该公司和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办该案的刘绍锋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是环境资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了土地用途改变、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下降的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修复土地资源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引导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修复受损林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同步推进。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