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发布多起校园侵权典型案例,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学生、家长、校方注意安全教育及风险教育,依法维权。
案例1
校门口打闹致老人骨折
学校担责79%
2019年12月6日上午10时许,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学的小明(本文未成年人均为化名)等同学正在校上体育课。小明等四人跑到学校门口嬉戏,87岁的周老太经过该校大门处,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四人撞倒受伤,导致周老太右股骨骨折,造成九级残疾。老人将4名学生的家长以及学校诉至法院,索赔10.9万余元。
4名学生的家长认为,事发时是学校上体育课时间,属于学校监护管理时段,且学校门卫没有及时制止学生在校门口嬉戏,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其中一名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出现在监控视频中,也没有直接碰到周老太,不该为此担责。
以案说法:法院认为,4名小学生在追逐打闹时,其中3人将老人撞倒受伤,存在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为学校上课时间,处于学校监管中,学生在校门口追逐打闹,学校门卫在门口亦未予以制止,故学校明显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学校承担79%的赔偿责任,由3名小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担21%的赔偿责任。
案例2
幼儿练操时摔倒骨折
幼儿园负全责
6岁的彤彤是南宁市良庆区一所幼儿园的学生。2020年7月2日上午,彤彤在老师的陪同下练操时摔倒,导致左手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彤彤的左手肘关节功能丧失31.95%,致十级残疾。事后,幼儿园及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3万余元。彤彤的父母遂将该幼儿园起诉至法院,索赔14万余元。
▲园方说孩子调皮才导致受伤,孩子家长不服。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对此,幼儿园认为,事发当日,值日老师多次提醒在场学生按照秩序和要求进行活动,且全程陪伴。而彤彤摔倒是因为在操场上突然做出飞起弹跳动作,导致落地时左手先着地受伤,值日老师无法预测学生做出该动作,没办法及时阻止。即使该园承担责任,因为在意外险的投保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以案说法:法院认为,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练操过程中有教师在旁边,但不能苛求幼儿的每一个动作做到规范,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幼儿个人原因导致摔倒。因此,可推定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幼儿园投保了《校方责任险》,除去已赔偿部分,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彤彤父母9.5万余元。
案例3
课间追逐撞伤同学
学校家长担责七成
小兰、小周、小袁是南宁市良庆区某中学的初中生,2020年10月19日晚自习下课期间,小兰跑过走廊上厕所时,小周和小袁相互追赶跑过走廊,小周与小兰相撞,导致小兰倒地昏迷。后由同学找到小兰的班主任,班主任对小兰进行简单救治,并呼叫网约车将小兰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后经诊断,小兰为重型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兰及其父母将小周、小袁及其父母,以及学校一起告上法院,索赔28万余元。
以案说法:法院认为,造成小兰摔倒的原因是3人行为综合所致,3人均存在过错,法院确定小周担责30%,小兰自行承担30%责任,小袁承担10%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晚上下课期间仍有学生在走廊上奔跑,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离医院不算远,事发后小兰晕倒,老师只简单处理,未及时打电话叫救护车,而是叫网约车送至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亦存在过错,学校亦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小兰的损失为28万余元,除去学校已赔偿的10万元及小周和小袁父母垫付的3.9万余元,两名学生和家长还要赔偿7.4万余元。
案例4
闹矛盾致同学眼睛受伤
学校家长共同担责
陈某和黄某是南宁市良庆区某中学寄宿制学生。2018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陈某与罗某先后到学校宿舍的洗澡房内洗澡。黄某想进洗澡房内拿桶,陈某让等一下,罗某却把门关上。黄某打不开门,便用拳头将门玻璃砸碎,玻璃碎片飞溅到陈某的眼睛,导致其左眼球破裂,落下八级伤残。
以案说法:法院认为,黄某用拳头打碎宿舍洗澡房门玻璃致陈某左眼受伤,存在过错,担责60%。学校未能证明对学生进行了安全专题教育,事发时没有维持秩序的学校人员或老师在场予以制止,未尽职责,应承担40%的责任,共同赔偿陈某2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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