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封宁利用职务便利,15年间为黄某涛等31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1746万余元。5月18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封宁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庭审现场。崇左中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封宁利用担任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局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黄某涛、余某华等31人在相关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规划和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6.07673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封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封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接受调查阶段直至审判期间均认罪认罚;案发后,封宁及其家属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预缴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综上,封宁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封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封宁受贿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没收,其中封宁退出的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889031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封宁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
封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