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有效防范和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自到边境海域作业或进出边境拦阻设施管控区域,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限制人员接触、聚集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自与境外人员接触、聚集,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限制在相关陆、海域进行货物往来的决定、命令,擅自在边境与境外人员进行货物往来,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走私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擅自接触境外人员和货物,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以偷渡方式逃避边防检查或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六、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七、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九、介绍外国人到境内非法务工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务工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入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不主动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
(二)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三)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
(四)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的;
(五)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