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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买房者交5万预约金后,发现楼下有公厕!提出退款后却……

阅读数:18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梁冰欣 记者:卢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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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的杨女士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反映,去年11月,她有意在南宁市良庆区某楼盘买房,她交了5万元预约金后,才发现楼下有公厕,此前置业顾问并未主动告知。为此,杨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款,但至今未能拿到钱。

记者调查发现,杨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甚至有不少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不利因素”。那么,开发商是否有主动告知“不利因素”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主动提示,购房者又应如何防范呢?

事由:未主动告知“不利因素”,客户要求退款

3月7日,杨女士介绍,去年11月8日,她在某楼盘的售楼部看中一套位于二楼、面积119平方米的房子,交了5万元预约金后,她发现一楼的商铺设有公厕。

▲杨女士交的预约金。

“置业顾问未主动告知,我交预约金后,仔细看沙盘模型,才发现有公厕。”杨女士说,因担心公厕会影响日后居住环境,她不想买这套房子,于是向开发商申请退预约金。开发商同意45天至60天内退款,但至今过了4个月,杨女士未收到退款。她多次追问,对方告知已走完流程,只等财务人员出账。

7日下午,记者跟涉事开发商的销售部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方称“这事件你们不能随便做报道,会对我们的项目有影响”,因此,他不方便、也没必要透露相关情况。

调查:有的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不利因素”

除了杨女士外,还有不少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不利因素”。

南宁市长湖路维也纳小区的业主梁先生称,他所住楼房的一楼为架空层,购买时和入住前,无人告知他一楼会设公共卫生间。入住后,他发现架空层设有保安宿舍、公共卫生间,而卫生间经常发出臭味。

▲维也纳小区一楼所设的公共卫生间。

据南宁市长虹路万科城小区的业主反映,当初买房时,业主并不知道19栋2单元门禁入口处设有公厕。直到去年11月,业主闻到不明臭味后,才发现此处有公厕。开发商解释之前已公示过,但业主们均表示未知情。由于业主反应强烈,目前公厕暂停使用,业主要求拆掉公厕,现在还在僵持着。

走访:“不利因素”基本都公示,不排除特殊情况

3月8日,记者随机走访了南宁市一些售楼部,发现基本会主动公示“不利因素”。

记者在厢竹大道一家售楼部看到,在沙盘模型上出现“公厕”“海鲜市场”等标识,同时将住宅、商铺的“不利因素”逐项公示。现场的置业顾问表示,售楼部会对项目红线内外的“不利因素”进行公示,公厕、市场等会在沙盘模型上进行标识,有些小的“不利因素”无法标识出来,但也会主动告知客户。

▲沙盘模型上有“公厕”“海鲜市场”标识。

南宁一家开发商的相关人员也表示,对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均会在售楼部显眼位置公示。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及签约前,置业顾问也会向客户解释清楚。

▲售楼部将商铺的“不利因素”进行公示。

在采访中,一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坦言,目前,置业顾问的素质良莠不齐,有的会主动告知客户“不利因素”,有的为了多卖房则不主动告知。另外,有的小区开发时预留的物业用房,交付后设为公共卫生间等,因此,不排除客户无法及时掌握“不利因素”。

说法:开发商应主动尽到足够多的告知义务

那么,开发商是否有主动告知购房者“不利因素”的义务呢?

南宁市住建局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尚无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开发商有将周边“不利因素”告知购房者的义务。但是,开发商应遵循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公示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不利因素”等。如果开发商不告知,并误导消费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履行,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后果。

对此,相关人员也提醒,市民买房前,一定要注意查看销售现场所公示的相关信息,充分了解楼栋是否取得预售证,尽可能对楼盘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建议市民在购房合同中就开发商刻意隐瞒不利因素等问题明确违约责任。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韦才识律师认为,杨女士所交的5万元预约金,不属于定金性质,在双方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随时要求退还。

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告知“不利因素”,对购房者的居住产生严重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可能判决解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如果是其他轻微瑕疵没有告知,并未对合同居住目的造成影响的,法院可能判决开发商承担部分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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