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男孩小亚常年跟随母亲吴某在北京生活,父亲詹某在南宁生活。小亚将父亲告上法院,追讨10年的抚养费。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2007年,詹某和吴某登记结婚,2008年,他们的儿子小亚出生。2009年,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亚18岁以前随母亲吴某在北京生活,父亲詹某每月承担5000元的抚养费,至小亚独立生活为止。
2020年底,小亚将父亲詹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小亚称,詹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要求他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57万元。
法庭上,詹某辩称,离婚后,他已支付抚养费52.5万元,其中,50万元是离婚后不久就一次性转给吴某,仅2018年之后的抚养费未支付。小亚的起诉,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对此,吴某说,双方离婚后仍有经济纠纷至今未全部解决,詹某所支付的50万元是欠款,并非抚养费。
法院认为,詹某在支付给吴某欠款时,仅有2.5万元与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承担数额相符。詹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50万元是支付抚养费,不宜认定。
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詹某支付给小亚抚养费66.5万元,自2021年7月起,詹某仍应按约定,每月承担小亚的抚养费5000元,至小亚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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