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邱某夫妇买了黄某夫妇的一套房产,可该房却已出租给他人。因为黄某夫妇欠钱,收到的租金要还给债主,导致邱某夫妇既收不了房,也拿不到租金。双方产生争执,租户也拖欠租金,黄某和邱某夫妇都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的纷争不能损害善意相对人的权利。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租户将欠的1.6万余元租金支付给黄某夫妇。
两年前,黄某夫妇将他们名下的房屋卖给亲戚邱某夫妇,买房前,邱某夫妇知道该房出租给吕某夫妇居住。邱某夫妇交了房款后,房屋既未交付也未过户至他们名下。而因黄某夫妇欠钱,房屋的租金也由租户直接交给债主。
邱某夫妇认为,他们买了房,租金就应交付给他们。由此双方产生纷争,吕某夫妇拖欠将近1年的租金。于是,黄某夫妇将租户告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租金。而邱某夫妇认为吕某夫妇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租金应该支付给他们,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黄某夫妇虽然未经邱某夫妇同意,擅自将其已经出售给邱某的房屋出租给吕某夫妇,但租赁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吕某夫妇向黄某夫妇支付所欠的租金1.6万余元,驳回了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主办该案的聂法官说,《民法典》施行之后,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原《合同法》中有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效力的内容。这一变化实质上是保护了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对无权处分人苛以违约责任,增加其无权处分行为的风险成本。
在该案中,黄某夫妇属于无处分权人,对黄某夫妇的违约责任,邱某夫妇已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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