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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冰墩墩”,自己做一个行不行?专业人士来解答

阅读数:21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邱晨(见习) 记者:谭双梅(见习)
提醒市民爱“墩”的同时,注意守法。

随着北京冬奥会火热进行,圆滚滚的吉祥物“冰墩墩”可爱到“一墩难求”。爱“墩”之心人皆有之,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可少。

undefined▲市民收藏的“冰墩墩”和“雪容融”玩偶。南国早报客户端见习记者 尹世斌摄

2月1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助理覃岚结合南宁本地案例,对“自制冰墩墩是否侵权”等行为进行分析说明,提醒市民爱“墩”的同时,注意守法。

案例一:手工坊里DIY“冰墩墩”

场景:

南宁一家艺术体验馆提供马赛克作品、烘焙、手工蜡烛等体验服务,负责人小杨说:“顾客如果想做带有‘冰墩墩’形象的作品,我们可以手把手教。”

分析:

私人工作室、手工坊自制带有“冰墩墩”形象的产品(绘画、石膏像、积木等,非量产)出售,或提供材料协助顾客DIY“冰墩墩”是否侵权?去定制的顾客是否也侵权?

undefined▲南宁一体验店负责人制做的“冰墩墩”和“雪容融”。南国早报客户端见习记者 尹世斌摄

覃岚说,任何对“冰墩墩”和“雪容融”的形象进行改造、细节上变通制作玩具或纪念品对外销售进行牟利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侵犯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因此私人工作室自制产品出售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消费者明知此类产品未经授权许可仍继续定制的,涉嫌构成共同侵权。

但是,若私人工作室提供原材料和指导顾客自制后带回家留存欣赏,此时其提供的不是冰墩墩产品,而是原材料和技术指导服务,顾客取得成品后自存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故不构成侵权。

案例二:朋友圈售卖“金墩墩”

场景:

南宁朝阳商圈一家金店的销售顾问在其朋友圈发布售卖“金墩墩”吊坠广告,并称“店里没有现货,只接受预定”,支付定金后一个星期取货。

分析:

金店制作“冰墩墩”形象吊坠,通过线上宣传销售(不在门店摆放,而是通过朋友圈打广告),这类行为一旦被查处,或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覃岚介绍,作为商业经营者,任何擅自制造、变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并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的侵权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等方式维权。

undefined▲喜爱“冰墩墩”的市民因为买不到而尝试手工自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带货主播蹭冬奥会热度

场景:

带货主播张女士,在微博上宣传自家产品时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话题,并在产品图片中穿插“冰墩墩”“雪容融”等图片,借此吸引网友。主播的微博内容借助“北京2022年冬奥会”话题给产品带人气,构成侵权吗?

分析:

覃岚认为,在微博内容中加入奥运相关字眼去带货、引流,其行为可能涉及侵权。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即使是奥林匹克的“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也是奥运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根据侵权行为人违法经营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

覃岚提醒,“冰墩墩”“雪容融”固然吸引人,但商家们千万别打“擦边球”、蹭热度,不要为了短期经济收益行违法之事;对于侵权产品,广大群众也要不购买、不销售、不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