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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过年了,南宁明确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阅读数:78 发布时间: 来源:南宁日报 编辑:邱晨(见习)
最高罚款10万元,这地举报有奖。

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的传统习俗,但是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可能酿成火灾事故,造成安全隐患。为此,广西各市出台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者罚款。

据了解,2022年春节期间,南宁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早在2020年1月,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就明确了南宁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南宁市禁止燃放区域

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邕武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邕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限制燃放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三个时间段

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到正月初六,以及正月十五的7时至24时;清明节假日期间及“壮族三月三”节假日期间。

最高罚款10万元,这地举报有奖

广西各市均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桂林、玉林等市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崇左市规定,在禁燃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提供庆典、殡仪、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该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未在其服务场所履行劝阻或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行为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梧州市规定,市民举报发生在该市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每查实1起,由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举报发生在梧州市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每查实1起,由应急部门根据案值,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