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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陈程
《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

1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总体要求、规范服务项目定价、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支持特定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加强市场调节价定价管理、强化保障落实等7部分30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表示,《指导意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同时,通过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服务价格管理水平、强化多方监督和行业自律,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解决市场机制失灵和经营管理粗放问题,纠正不当逐利和不规范服务行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可持续、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设置适当,定价科学合理,价格管理机制更加健全,金融服务质效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形成价格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有效、服务优质透明、权益保障充分的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类、代理业务类、风险承担类、金融交易类、管理咨询类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其价格由银行依法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要体现质价相匹配、成本风险覆盖、价值创造和行业竞争力等。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性质,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金额定价、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或其他方法。

在定价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行要评估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合理性,选取内外部项目进行同质同类比较。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定价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承担等特定类型外,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对于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照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核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通过比较同质同类项目、跟踪跨期成本变化、评估实际执行价格水平等方式,确保服务价格合理。

《指导意见》还划定了5条监管红线,即“5不得”,包括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在设置价格区间时,不得过度扩大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不得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对于一些特定服务领域,《指导意见》则明确应鼓励支持。比如,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在聚焦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服务的同时,《指导意见》关注金融业态发展和专业化分工带来的变化,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管理意识。对于金融服务外包,要求在外包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与外包服务相关的费用。对于金融业务合作,要求了解合作机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信息披露要求,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