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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租铺未到期就被要求搬空,损失怎么算?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梁冰欣 记者:石慧琼整理
看看律师怎么说>>>

李先生问:我与产权人签了期限10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现在还未到期,对方想卖商铺给我,我觉得贵没买。后来,我被通知说商铺已大幅降价卖给第三人,要求我马上搬空。如果知道降价这么多我肯定会买,我的损失怎么算?

袁晗律师解答:因为该商铺产权发生变动,优先购买权不能实现,你可向出租人主张违约的损失赔偿,赔偿的范围应依据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未经通知或者未在通知时如实告知售价而出卖房屋的行为,会影响承租人不必要的支出成本,失去一定的可得利益。为此,承租人至少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搬家损失,如误工费或搬家费等;差价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租赁房屋实际售价与争议发生后房屋的市场价格间的差额。

1月17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 麦鹰雄 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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