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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接连盗窃,南宁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给了这个粗心的父亲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刘颖(见习) 记者:王斯
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多关注儿子成长

未成年人小王频频实施盗窃,鉴于家长对小王疏于管教,1月11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向小王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依法抚养未成年子女。这是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南宁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家长课堂”上,法官、检察官、心理咨询师共同对王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法院供图

据了解,小王自幼父母离异,父亲王某将他抚养长大,而王某当爹又当妈,经常忙于工作,没有时间陪伴小王,也不了解儿子的需求和感受。

2021年6月9日,小王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其是未成年人,警方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可3天后,小王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送至南宁市拘留所执行,后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接着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5日,还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小王再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他已达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年龄,被兴宁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法院认为,小王在单亲家庭环境成长,其父王某既要为家庭谋生计又要独自抚养孩子实属不易,应予体谅。但王某在主观上忽视了小王的生理、心理状况,没有引导小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在小王出现不良行为时,没有进行干预和管教,导致小王屡次盗窃,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小王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法院对监护人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1月11日下午,在发出教育令的同时,兴宁区法院联合兴宁区检察院、南宁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举办“家长课堂”,对王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王某对自己的错误有了充分认识,并表示今后一定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多关注儿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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