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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朋友私自转让债权,我作为债权保证人是否还需担责?

阅读数: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梁冰欣 记者:陆欣楠整理
看看律师怎么说>>>

章先生问:今年7月18日,全某向杭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杭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给全某,全某出具了注明借款时间并签名摁手印的借据。我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摁手印并注明保证朋友杭某的债权实现,同时约定杭某不能转让债权。11月15日,杭某把80万债权转让给卓某并电话通知我,请问我还需要承担卓某的保证责任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杭某作为债权人只是将转让债权事宜电话通知你,未经你书面同意转让债权,因此你可以不再对债权受让人卓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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