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健利用职务便利,在7年多时间里,非法收受他人2000多万元财物。12月2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李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2月,李健利用担任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书记、局长及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李某某、覃某等20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人事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7余万元(其中,既遂1345余万元,未遂692余万元)。
法院认为,李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健受贿事实中有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就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健归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健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健积极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李健身为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执法犯法,多次插手干预下属单位工程项目招标,为多名下属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同时为掩饰犯罪,伙同特定关系人及行贿人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调查,其行为对政法机关的形象及监狱系统的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李健当庭表示服判。法院供图
法院综合考虑李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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