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问:我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今年11月,有一业主家的水管烂了,楼管让我上门维修。维修结束后,业主支付了维修费,我想等水管不漏水后再把钱转给公司。后来,公司发现我未及时上缴这笔钱,我便向公司解释了迟交的原因且上交了维修费。现在,公司称我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我主动离职。请问,是否合法?
韦英梅律师解答:物业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是物业公司能否解除与彭先生劳动关系的条件。据彭先生陈述,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明确规定收到业主维修费后几天内必须将钱交到公司,彭先生在公司知道这个事时即将钱交给了公司,并解说了迟交的原因,没有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管理秩序以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事实,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彭先生离职的做法不合法。
值班律师:韦英梅 13737040170
11月24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韦燕梅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律师,擅长处理执行案件、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管理。手机号:19966773387
下午:黄炳玖律师,广西欧汇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领域。手机号:1807661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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