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问:2019年,我租用村民土地种果树,期限5年。今年8月,因道路建设施工,该用地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由于补偿的青苗款项过低,而我的果树正值挂果期,且土地租期限未到,我有权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吗?
李江华律师解答:你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以在村民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前,就青苗补偿款具体数额,一起与征地拆迁部门进行协商,还可以依据土地租赁合同,就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以及青苗补偿款不足部分,另行向村民主张经济补偿。
但拆迁补偿协议是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行政合同,合同一方一般是土地征收部门,即当地政府的征地部门,被征收人一方则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村委会和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而你作为地上农作物的所有者,并不具有签字权。
10月11日(周一)
值班律师:李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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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 石慧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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